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08.08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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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書不符合前二條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於文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主管機關受理申訴事件後,應通知被申訴人答辯。
主管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審議小組,審議申訴事件。
申訴之決定,應自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主管機關應將申訴決定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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