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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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書不符合前二條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於文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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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訴書不符合前二條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於文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根據該法條,當申訴書不符合前二條規定,但其情形可以補正時,主管機關有義務在文到之次日起通知申訴人,要求在二十日內補正申訴書。 回答例子:如果一個居住在台灣地區的人民提交了一份申訴書,但申訴書不符合前二條規定。然而,主管機關認為這份申訴書的問題可以被補正,因此在收到申訴書的次日,主管機關通知申訴人需要在二十日內補正申訴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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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