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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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受理申訴事件後,應通知被申訴人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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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7條,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訴事件後,應該通知被申訴人進行答辯。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有被申訴的人有機會對申訴提出回應,並保障被申訴人的權益。舉例來說,假設某人向主管機關投訴受到歧視待遇,根據該條文,主管機關在受理投訴後需通知被投訴對象進行答辯,讓被投訴人有機會提出回應或釐清事情的真相。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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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