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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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審議小組,審議申訴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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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8條,主管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審議小組,審議申訴事件。這意味著當居住臺灣地區的人民遭受歧視,可以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訴,然後由由相關機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和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的審議小組來審議該申訴事件。在審議過程中,他們將考慮相關的證據和資料,以作出合理的判斷和決定。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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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