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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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9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審議申訴事件時應以書面審查為原則。然而,如果有必要的話,主管機關也可以通知相關機關、申訴人、被申訴人或利害關係人到指定的地點陳述意見。 參考資料:《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修正草案)》
- 主管機關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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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