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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限期補正未補正。 二、申訴已逾第三條所定期間。 三、申訴人無行為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訴,經限期補正未補正。 四、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其救濟方式。 五、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重行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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