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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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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限期補正未補正。 二、申訴已逾第三條所定期間。 三、申訴人無行為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訴,經限期補正未補正。 四、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其救濟方式。 五、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重行提起申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10條,申訴事件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將被視為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不符合法定的程式,且無法補正或在限期內未進行補正。 例如,如果申訴書的格式不符合法定規定,且無法進行修正或在指定的期限內未進行修正,則申訴將被視為不符合法定程式且無法補正,因而不予受理。 二、申訴已經超過法定期間。 例如,根據第三條的規定,申訴必須在特定的期間內提出,如果申訴超過法定期間,則申訴將被視為逾期未提出而不予受理。 三、申訴人因為無行為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訴,且在限期內未進行補正。 例如,如果申訴人因為無行為能力而無法自行提出申訴,且未在指定的期限內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訴,則申訴將被視為無法補正,因而不予受理。 四、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救濟方式。 例如,如果對於特定的申訴案件,其他法律已經明確規定了其他的救濟方式,則申訴將被視為不予受理。 五、對已經做出決定或已經撤回的申訴案件重新提起申訴。 例如,如果對於已經作出決定或已經撤回的申訴案件重新提出申訴,則該申訴將被視為不予受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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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 10 條規定:「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限期補正未補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