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限期補正未補正。 二、申訴已逾第三條所定期間。 三、申訴人無行為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訴,經限期補正未補正。 四、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其救濟方式。 五、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重行提起申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10條,申訴事件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將被視為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不符合法定的程式,且無法補正或在限期內未進行補正。 例如,如果申訴書的格式不符合法定規定,且無法進行修正或在指定的期限內未進行修正,則申訴將被視為不符合法定程式且無法補正,因而不予受理。 二、申訴已經超過法定期間。 例如,根據第三條的規定,申訴必須在特定的期間內提出,如果申訴超過法定期間,則申訴將被視為逾期未提出而不予受理。 三、申訴人因為無行為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訴,且在限期內未進行補正。 例如,如果申訴人因為無行為能力而無法自行提出申訴,且未在指定的期限內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訴,則申訴將被視為無法補正,因而不予受理。 四、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救濟方式。 例如,如果對於特定的申訴案件,其他法律已經明確規定了其他的救濟方式,則申訴將被視為不予受理。 五、對已經做出決定或已經撤回的申訴案件重新提起申訴。 例如,如果對於已經作出決定或已經撤回的申訴案件重新提出申訴,則該申訴將被視為不予受理。
- 第三條條文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