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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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之決定,應自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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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11條規定,主管機關在收到申訴書之後的次日起,應在三個月內做出申訴的決定。這意味著主管機關應在該期限內對申訴進行審理、調查、評估,並作出是否受理申訴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情況下,申訴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機關提起再訴願。例如,如果一位居住在台灣的人因受到歧視而提出申訴,主管機關需在收到申訴書的次日起三個月內做出是否受理該申訴的決定。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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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