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11

快速跳轉

申訴之決定,應自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11條規定,主管機關在收到申訴書之後的次日起,應在三個月內做出申訴的決定。這意味著主管機關應在該期限內對申訴進行審理、調查、評估,並作出是否受理申訴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情況下,申訴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機關提起再訴願。例如,如果一位居住在台灣的人因受到歧視而提出申訴,主管機關需在收到申訴書的次日起三個月內做出是否受理該申訴的決定。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 11 條規定:「申訴之決定,應自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