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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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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將申訴決定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12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將申訴決定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在作出申訴的結果後,需要將該結果通知給申訴人和被申訴人。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申訴人和被申訴人都能及時知曉申訴的結果,以保障申訴程序的透明度與適當性。該法規的具體實施細節可以參考相關的施行細則或指南文件。 Example: 某個居住在台灣地區的人民提出一項歧視申訴,主管機關在審理該申訴後作出了申訴決定。根據第12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將這個申訴決定通知給申訴人和被申訴人,以讓他們都了解這個申訴的結果。這樣一來,申訴人和被申訴人都能夠及時得知這個申訴的結果,並有機會針對該結果進行進一步的行動或申訴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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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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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 12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將申訴決定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