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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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將申訴決定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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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12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將申訴決定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在作出申訴的結果後,需要將該結果通知給申訴人和被申訴人。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申訴人和被申訴人都能及時知曉申訴的結果,以保障申訴程序的透明度與適當性。該法規的具體實施細節可以參考相關的施行細則或指南文件。 Example: 某個居住在台灣地區的人民提出一項歧視申訴,主管機關在審理該申訴後作出了申訴決定。根據第12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將這個申訴決定通知給申訴人和被申訴人,以讓他們都了解這個申訴的結果。這樣一來,申訴人和被申訴人都能夠及時得知這個申訴的結果,並有機會針對該結果進行進一步的行動或申訴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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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