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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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電話。 二、有申訴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電話。 三、被申訴人。 四、申訴請求事項。 五、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六、證據。但無法提供者,免附。 七、申訴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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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規為《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4條,要求申訴人在申訴書中載明以下事項: 一、申訴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電話。 舉例:申訴書中應該包括申訴人的姓名為林小明,出生年月日為1985年5月10日,身分證號碼為A123456789,住居所在臺北市中山區,電話為0912-345678。 二、如果有申訴代理人,應該載明代理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電話。 舉例:如果申訴人委託李大志作為代理人,則申訴書中應該包括代理人李大志的姓名為李大志、出生年月日為1970年1月1日、身分證號碼為B987654321、住居所在新北市三重區,電話為0987-654321。 三、被申訴人的身份。 舉例:如果申訴人指控某公司歧視他們,則申訴書中應該明確指出被申訴人為該公司。 四、申訴請求事項。 舉例:申訴人期望被申訴人針對歧視行為進行懲處或賠償。 五、申訴的事實及理由。 舉例:申訴人應該提供相關的事實及理由,說明被申訴人對其進行了哪些歧視行為以及對申訴人造成了什麼樣的損害。 六、證據。如無法提供證據,則免附。 舉例:申訴人可以附上證據,例如文件、照片、錄音等,以支持其申訴的事實及理由。 七、申訴的年、月、日。 舉例:申訴書中應該明確寫明申訴的日期,例如2021年10月1日。 參考資料: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中華民國內政部網站,http://www.moi.gov.tw/法令/法規/p.aspx?種類=7&標題=人權&法規種類=24&法規標題=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 代理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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