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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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5條,申訴書應以中文繕具。如果申訴書附有外文資料,則需要提供該資料相關部分的中文譯本。不過,如果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申訴人提供其他部分的中文譯本。該法條確保了申訴書內容的中文準確性,並便於主管機關審查該申訴案件。 參考資料: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 申訴名詞
- 非名詞
- 繕具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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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