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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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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書及相關文件以中文繕具者,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檢具其中文譯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5條,申訴書應以中文繕具。如果申訴書附有外文資料,則需要提供該資料相關部分的中文譯本。不過,如果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申訴人提供其他部分的中文譯本。該法條確保了申訴書內容的中文準確性,並便於主管機關審查該申訴案件。 參考資料: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 申訴名詞
  • 名詞
  • 繕具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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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 5 條規定:「申訴書及相關文件非以中文繕具者,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檢具其中文譯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