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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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2條規定,居住在臺灣地區的人民若因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遭受歧視而遭受不法侵害,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可以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根據此法條,被歧視的個人可以利用此條文來申訴,以維護其權益。不過,具體如何提起申訴和申訴的程序,可能需要參考該法條的施行細則或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 不法侵害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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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