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1.許可證所載法人名稱、地址及代表人姓名變更時,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申請書、許可證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移民署申請換發許可證。
- 2.許可證所載服務項目及服務地點變更時,應檢附申請書、許可證正本及變更後資料,經移民署核准並換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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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0條,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在以下情況下需要申請換發許可證: 1. 法人名稱、地址及代表人姓名變更時,需要在事實發生後的三十日內向移民署提交申請書、原許可證正本以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移民署核准後換發新的許可證。 例如,若一家媒婚組織的法人名稱由「ABC婚姻團隊」變更為「XYZ國際婚姻機構」,則該法人需要在名稱變更確定後的三十日內向移民署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以換發新的許可證。 2. 服務項目及服務地點變更時,需要提交申請書、原許可證正本以及變更後的資料,經移民署核准後方可進行變更。 例如,若一家媒婚組織原本提供的服務項目為「跨國境婚姻介紹」,服務地點為「台北市」,但後來希望新增提供「跨國境婚姻諮詢」的服務項目並將服務地點擴展至「台北市、台中市」,則該法人需要先向移民署提交申請書、原許可證正本以及相關資料,經移民署核准後方可換發新的許可證並進行相應的服務變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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