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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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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許可證所載法人名稱、地址及代表人姓名變更時,財團法人及營利社團法人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申請書、許可證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移民署申請換發許可證。
  2. 2.許可證所載服務項目及服務地點變更時,應檢附申請書、許可證正本及變更後資料,經移民署准並換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0條,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在以下情況下需要申請換發許可證: 1. 法人名稱、地址及代表人姓名變更時,需要在事實發生後的三十日內向移民署提交申請書、原許可證正本以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移民署核准後換發新的許可證。 例如,若一家媒婚組織的法人名稱由「ABC婚姻團隊」變更為「XYZ國際婚姻機構」,則該法人需要在名稱變更確定後的三十日內向移民署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以換發新的許可證。 2. 服務項目及服務地點變更時,需要提交申請書、原許可證正本以及變更後的資料,經移民署核准後方可進行變更。 例如,若一家媒婚組織原本提供的服務項目為「跨國境婚姻介紹」,服務地點為「台北市」,但後來希望新增提供「跨國境婚姻諮詢」的服務項目並將服務地點擴展至「台北市、台中市」,則該法人需要先向移民署提交申請書、原許可證正本以及相關資料,經移民署核准後方可換發新的許可證並進行相應的服務變更。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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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許可證所載法人名稱、地址及代表人姓名變更時,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