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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1. 1.財團法人營利社團法人不得將許可證租借或轉讓他人。
  2. 2.許可證遺失或滅失者,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應檢附申請書及切結書,申請補發;污損者,應檢附申請書及原發之許可證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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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提到的法規,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包含以下兩項規定: 1.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不得將許可證租借或轉讓他人。 2. 如果許可證遺失或滅失,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應提交申請書及切結書,申請補發;如果許可證有污損,應提交申請書及原核發的許可證,申請換發。 以上回答是根據該法規文字所提供的資訊,並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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