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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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 1. 許可證必須包含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的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許可有效期限、提供的服務項目以及服務地點。 2. 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必須將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在服務場所內明顯位置公示。 作為對這兩項規定的解釋,這意味著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在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時,必須取得相應的許可證。該許可證應詳細列出相關的資訊,包括組織或法人的名稱、地址以及代表人的姓名。此外,許可證還應包括許可有效期限、提供的服務項目以及服務地點。同時,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必須在其服務場所明顯位置公示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的相關資訊。 關於這兩項規定的範例,根據我找到的參考資料,以財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的案例為例,該財團法人獲得了相應的許可證,許可證中詳細列出了財團法人的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以及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提供的服務項目和服務地點。同時,該財團法人也在其服務場所的明顯位置公示了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的相關資訊,讓使用其服務的人能夠清楚了解相關的條件和費用。
- 法人名詞
- 非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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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