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 1.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申請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經許可者,移民署應發給許可證。
- 2.前項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
- 3.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得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九十日內,檢附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文件,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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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的內容: 1.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需要獲得許可才能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許可證由移民署發給。 2. 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是四年。 3.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在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的九十天內,可以再次申請,並提交第四條第一項所要求的文件。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獲得了許可證,則該證書的有效期限為四年。在有效期屆滿前的九十天內,該組織需要提交所需文件重新申請許可。符合相關規定後,移民署會再次發放許可證。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移民署,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2020年修正版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FileDownload/Attachment/f6de4e43-995e-44eb-8521-9ec271792f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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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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