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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1. 1.財團法人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服務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服務項目及流程。 (二)收入來源及支出預算。 (三)收費項目及金額。 (四)服務地點。 (五)工作人員名冊及薪資。 (六)預定與受媒合當事人簽訂之書面契約。 (七)其他與推動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有關之內容。 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董(理)事、監事名冊等影本。財團法人並應檢附載明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捐助章程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之准函影本;非營利社團法人並應檢附章程,章程所載之宗旨或工作項目有變更者,應一併檢附主管機關同意該變更事項之核備函影本。
  2. 2.移民署得視需要,要求申請人繳交前項第三款文件之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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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從中找到與"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有直接相關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的回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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