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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1. 1.移民署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一個月為限。
  2. 2.前項審查結果,應以副本通知財團法人營利社團法人設立許可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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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的規定,移民署在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在二個月內完成審查,如果有必要,可以延長一次,但延長的時間限制為一個月。審查結果應以副本通知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設立許可之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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