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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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的規定,移民署在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在二個月內完成審查,如果有必要,可以延長一次,但延長的時間限制為一個月。審查結果應以副本通知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設立許可之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 法人名詞
- 非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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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