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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財團法人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收費項目、收費金額及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工作人員名冊變更時,應檢附申請書及變更後資料,報請移民署准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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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當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時,如果收費項目、收費金額或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工作人員名冊有變更的情況,必須檢附申請書及變更後的資料,提交給移民署審核核准後才能進行變更。以下列舉一個相關範例: 根據移民署網站上的資訊,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若欲申請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須向移民署提出申請書和相關文件,其中包括收費項目、收費金額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工作人員名冊。如果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在媒合過程中需要對這些項目進行變更,則需檢附相關的申請書和變更後的資料,向移民署申請核准後方可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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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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