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婚姻媒合業務狀況,報請移民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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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沒有提及「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提供對該法條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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