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第13條,移民署有義務對經許可從事跨國婚姻媒合的財團法人和非營利社團法人進行業務檢查。檢查可以隨機抽查方式進行,財團法人和非營利社團法人應該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檢查項目包括服務項目、財務處理、收費項目、收費金額、與受媒合當事人簽訂的書面契約以及其他必要事項。業務檢查可以與設立許可的主管機關合作進行。
- 法人名詞
- 非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