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1.移民署應每年對經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業務檢查;其檢查方式,得視需要以抽查方式為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應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2.前項業務檢查項目包括服務項目、財務處理、收費項目、收費金額、與受媒合當事人簽訂之書面契約及其他必要事項。
- 3.第一項業務檢查,得會同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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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第13條,移民署有義務對經許可從事跨國婚姻媒合的財團法人和非營利社團法人進行業務檢查。檢查可以隨機抽查方式進行,財團法人和非營利社團法人應該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檢查項目包括服務項目、財務處理、收費項目、收費金額、與受媒合當事人簽訂的書面契約以及其他必要事項。業務檢查可以與設立許可的主管機關合作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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