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1.移民署應每年對經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辦理服務品質評鑑,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應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2.前項評鑑項目包括下列事項: 一、行政管理。 二、專業能力。 三、服務品質。 四、公益及創新。 五、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必要事項。
- 3.第一項評鑑以實地評鑑方式為之,並得會同專家學者、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為之。
- 4.第一項評鑑成績分為優、甲、乙、丙及丁五等,其辦理方式、評鑑項目、內容、基準、計分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移民署訂定評鑑實施計畫,於實施評鑑十二個月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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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移民署勞務檢查法》第14條的規定,移民署有義務對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的服務品質進行評鑑。在評鑑的過程中,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有義務提供相關資料並配合評鑑,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評鑑項目包括行政管理、專業能力、服務品質、公益及創新,以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的必要事項。評鑑的方式是實地評鑑,並可能會邀請專家學者及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參與。評鑑的結果將根據優、甲、乙、丙和丁五個等級進行評分,評鑑的辦理方式、評鑑項目、內容、基準、計分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將由移民署在實施評鑑前的十二個月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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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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