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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財團法人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除經許可之服務地點外,不得以其他形式設立分支機構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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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在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時,除了在經許可的服務地點提供服務外,不得以其他形式建立分支機構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財團法人獲得了在台灣經營跨國境婚姻媒合的許可,根據這項法條,該法人不得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建立分支機構從事媒合業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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