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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財團法人營利社團法人於許可證效期屆滿前,終止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時,應檢附申請書及許可證正本,向移民署申請廢止許可,並繳還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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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當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決定終止從事跨國婚姻媒合服務時,需要向移民署提出廢止許可的申請並檢附申請書和許可證的正本。同時,他們還需要將許可證歸還給移民署。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在終止媒合服務時,相關的許可證能夠被正確的處理和收回。至於參考資料方面,可以參考移民署相關的法規和政策文件,例如移民署公告、許可廢止申請書範本等,以了解具體的要求和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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