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1.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受託辦理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時,應與受媒合當事人簽訂書面契約。
- 2.前項書面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以受媒合當事人居住國之官方語言及中文雙語作成: 一、服務項目。 二、收費項目及金額。 三、收費及退費方式。 四、違約之損害賠償事宜。 五、其他經移民署規定之事項。
- 3.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訂定後,另立名目,增加額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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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該條規定了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所需履行的契約相關事項。 1.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時,應與受媒合當事人簽訂書面契約。這意味著在提供媒合服務之前,必須簽訂書面契約。 2.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這份書面契約應該載明以下事項,並以受媒合當事人居住國的官方語言和中文雙語作成: - 服務項目:契約中應清楚列明提供的婚姻媒合服務項目。 - 收費項目及金額:契約中應明確列出各項收費的內容與金額。 - 收費及退費方式:契約中應明確規定費用的支付方式以及可能的退款方式。 - 違約之損害賠償事宜:契約中應詳細規定違反契約的損害賠償事宜。 - 其他經移民署規定之事項:根據移民署的相關規定,契約中可能還需包含其他事項。 3. 根據第三項的規定,書面契約未載明的費用不能要求支付,且在契約訂定後,不可以另外增加額外費用。 以上是根據該法條的逐條釋義,該法條的參考資料為「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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