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8 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與受媒合當事人簽訂書面契約後,對於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提供之所有個人資料,包括健康情形、家庭背景、婚姻紀錄、犯罪紀錄、收入存款及負債等經濟狀況,應全部提供不得隱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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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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