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9 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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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在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並收取費用時,應該發給收據,並保留收據存根五年。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在媒合過程中的財務記錄透明並容易查證。以下是一個範例:假設一家財團法人從事跨國婚姻媒合服務並收取費用,他們應該在每次交易時發給客戶收據,並在自己的記錄中保留該收據的存根五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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