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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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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財團法人營利社團法人得於其架設或設置之網站或社群通訊軟體等官方網頁,及於經許可服務地點設立之招牌或看板,揭露法人全名及許可證號等資訊。
  2. 2.前項揭露資訊之方式,不得有任何招攬或引誘商業交易之文字、圖片、影音資訊或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經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的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在其官方網頁、社群通訊軟體等平台,以及在經許可的服務地點的招牌或看板上,應揭露法人的全名及許可證號等資訊。然而,該揭露資訊的方式不得含有任何招攬或引誘商業交易的文字、圖片、影音資訊或行為。 這項規定的範例可參考中華民國內政部公告的「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實施辦法」。根據實施辦法,經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的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應於其網站、社群通訊軟體等官方網頁,以及在經許可的服務地點的招牌或看板上,揭露法人的全名及許可證號等資訊。同時,在這些揭露資訊的方式中,不得含有任何招攬或引誘商業交易的文字、圖片、影音資訊或行為。 可以舉一個例子,如果一個經許可的財團法人從事跨國婚姻媒合服務,在其官方網站上應該明確揭露該法人的全名和許可證號,而且在網站上不可以有任何招攬或引誘商業交易的內容,例如不可以有商業廣告、促銷活動等。同樣的要求也適用於該財團法人在經許可的服務地點的招牌或看板,不可以含有任何招攬或引誘商業交易的文字、圖片、影音資訊或行為。

  • 法人名詞
  • 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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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經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得於其架設或設置之網站或社群通訊軟體等官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