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1 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應廢止其許可,並註銷許可證: 一、有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且未逾第三條第二項管制期間。 二、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將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揭示於服務場所之明顯位置。 三、未依第十條規定申請變更及換發許可證。 四、未依第十一條規定事前報請移民署申請變更。 五、未依第十二條規定陳報婚姻媒合業務狀況。 六、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配合業務檢查,或規避、妨礙、拒絕提供相關資料。 七、未依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廢止許可並繳還許可證。 八、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與受媒合當事人簽訂書面契約,或書面契約未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或有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於書面契約訂定後另立名目,增加額外費用之情事。 九、未依第十九條規定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 十、掛置招牌、看板之地點或揭露資訊之方式未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十一、從事未經許可之服務項目,或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或章程所載宗旨或工作項目,未具備辦理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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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1條,移民署在以下情形下應通知該法人改善,如果在限期內未改善,則應廢止其許可並註銷許可證: 1.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的情形之一,且未超過第三條第二項的管制期間。 例子:該法人未進行適當的背景調查,以確保對象的真實身份和婚姻意向。 2. 未按照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在服務場所的明顯位置公示許可證、收費項目和金額。 例子:該法人未在服務場所明顯位置公示其許可證和相應的收費項目及金額。 3. 未按照第十條的規定申請變更和換發許可證。 例子:該法人未按照規定的程序申請變更其許可證。 4. 未按照第十一條的規定在事前報請移民署進行變更。 例子:該法人在變更媒合業務時未向移民署事前報請變更。 5. 未按照第十二條的規定報告婚姻媒合業務的狀況。 例子:該法人未按照規定向移民署報告其婚姻媒合業務的狀況。 6. 未按照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配合業務檢查,或避免、妨礙或拒絕提供相關資料。 例子:該法人在業務檢查時未配合或拒絕提供必要的資料。 7.未按照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廢止許可並歸還許可證。 例子:該法人未按照規定的程序申請廢止許可並歸還許可證。 8. 未依照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與被媒合當事人簽訂書面契約,或未按照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理書面契約,或在書面契約訂立後按照第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新增其他費用。 例子:該法人未與受媒合當事人簽訂書面契約,或违反書面契約的規定,或在書面契約訂立後增加了额外费用。 9. 未按照第十九條的規定提供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 例子:該法人未提供收據并保存收據存根。 10. 掛置招牌、看板的地點或揭露資訊的方式未按照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 例子:該法人在招牌、看板的地點或資訊揭露方式方面未按照規定進行。 11. 從事未經許可的服務項目,或變更後的捐助章程或章程所載宗旨或工作項目,未具備辦理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規定。 例子:該法人未獲得許可就從事不在許可範圍內的服務項目,或在變更章程後未具備辦理婚姻媒合服務的規定。 這些解釋參考了《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本身的條文,並以法規為基礎解釋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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