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第 11 條
- 1.實施面談人員由移民署指定人員擔任,以二人一組為原則,其中一人應為委任四職等以上人員。但指定薦任六職等以上人員者,得以一人為之。
- 2.實施面談人員發現有涉及犯罪嫌疑情事時,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回 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