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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12

  1. 1.實施面談人員不得施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詢問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
  2. 2.實施面談應於日間為之。但經受面談者同意者,得於夜間為之,並於二十二時停止實施。
  3. 3.於機場、港口等候或接受面談二十二時者,由移民署安排住宿處所供其等候翌日接受面談,相關食宿費用由等候或接受面談者自行負擔。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脅迫名詞
  • 利誘名詞
  • 詐欺名詞
  • 名詞
  • 翌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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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第 12 條規定:「實施面談人員不得施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詢問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實施面談應於日間為之。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