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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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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於調查、偵查及審理期間,應注意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人身安全,必要時應將被害人與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隔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應主動注意被害人人身安全,必要時應將被害人與加害人隔離。

Q · 被害了不敢面對加害人,能不能要求隔離?

能。第 24 條明定承辦人有主動義務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4 條,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於調查、偵查及審理期間,應主動注意被害人人身安全,必要時應將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物理隔離。這是課予承辦機關的法定義務,不是被害人開口才有的恩賜。搭配第 23 條視訊或法庭外訊問,全程不需要與加害人共處同一空間。

白話解讀

人口販運的被害人,多半不是電影裡那種被綁架的無辜路人。更常見的是:你被仲介騙到國外(或台灣),護照被收走,每天工時 16 小時,老闆說「你欠我們的仲介費還沒還清」。某天警察破門救出你,你以為惡夢結束了。但接下來才是真正的酷刑:你要在偵查、審判中一次又一次面對那些控制過你的人。這條法律告訴你:你不用。司法警察、檢察官、法官在整個程序中有「注意你人身安全」的法定義務,必要時必須讓你和加害人物理隔離。這不是你卑微請求的恩賜,是法律強加給承辦人員的職責。很多被害人因為不知道這條,咬牙撐過了面對面的折磨,有些人因此心理崩潰,有些人因此改口讓加害人逃脫。

法律定性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4 條為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之程序性規範,課予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於調查、偵查及審理全程主動注意被害人安全之法定義務,必要時應將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物理隔離,是台灣反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機制的核心防線之一。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人口販運被害人,但我害怕到不敢開口要求隔離,怎麼辦?

你不需要自己開口。本條明文要求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應注意」被害人安全,這是他們的主動義務,不是被動回應。如果你不敢說,可以透過陪同你的社工、律師代為轉達。內行人提示:人口販運案件被害人通常會有社工介入(社家署有保護網絡),告訴社工你的恐懼,社工會用更專業的語言向檢察官陳述,效果比你自己說更好。

Q2如果承辦警察或檢察官不安排隔離,硬要我跟加害人面對面,這合法嗎?

不合法。本條的用語是「應注意」、「必要時應將被害人...隔離」,這是法律課予的義務,不是純粹的裁量空間。如果承辦人員違反,你可以:1. 請求改派承辦人 2. 向上級檢察官陳情 3. 在訴訟中以「程序違法」抗辯。內行人提示:請求隔離時,務必把這個請求做成書面紀錄附在卷宗裡。沒有書面,事後就很難證明承辦人員拒絕過。

Q3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4 條是什麼?

課予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主動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之義務,必要時須將被害人與加害人物理隔離,貫穿調查、偵查、審理全程。

Q4什麼叫「應注意人身安全」?

承辦人主動評估被害人面臨的威脅來源、嚴重程度、加害人組織背景,並採取必要措施(分室訊問、視訊、屏蔽、變更等候空間等)。

Q5「必要時」由誰判斷?

由承辦的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依職權判斷,但實務上被害人、社工、律師均可提出具體事由促使其判斷。

Q6「隔離」包含哪些具體措施?

分室訊問、視訊作證、屏蔽(單向鏡)、分樓層等候、錯開進出路線、變更開庭時間、保密住所等。

Q7怎麼向警察申請隔離訊問?

首次警詢時明確告知對加害人的恐懼、具體威脅情境、加害人組織背景,請求依本法第 24 條隔離訊問並做成書面紀錄。

Q8怎麼讓檢察官安排視訊作證?

由律師或社工於偵查中遞狀聲請,引用本條與第 23 條,附上被害人身心狀況評估或威脅事由說明。

Q9向法院聲請隔離措施需要付費嗎?

刑事程序聲請不需要繳裁判費,社工陪同與法律扶助免費(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勞動部移工法扶)。

Q10怎麼證明自己需要隔離保護?

出示加害人組織背景證據(通訊記錄、共犯資料)、自身身心狀況證明(醫療報告、社工評估)、具體威脅事證(恐嚇紀錄)。

Q11第 24 條 vs 第 23 條差在哪?

第 24 條是「保護義務原則」(要隔離),第 23 條是「執行方式」(如何隔離:法庭外、視訊、屏蔽)。兩條搭配使用。

Q12第 24 條 vs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16 條哪個適用?

兩者可併用。如果被害人同時是人口販運與性侵被害人(如被強制賣淫),兩法均適用,採對被害人最有利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this_articleart_23criminal_procedure_law_248
保護對象人口販運被害人(含疑似身分、外籍)人口販運被害人(限於訊問詰問場景)一般證人(無特別保護)
啟動方式承辦機關主動義務依聲請或依職權原則公開訊問,例外才隔離
適用階段調查、偵查、審理全程偵查、審判訊問詰問偵查、審判訊問
違反效果承辦人違反法定義務,得作為程序瑕疵抗辯詰問程序瑕疵證人陳述證據能力可能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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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對象
人口販運被害人(含疑似身分、外籍)
啟動方式
承辦機關主動義務
適用階段
調查、偵查、審理全程
違反效果
承辦人違反法定義務,得作為程序瑕疵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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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對象
人口販運被害人(限於訊問詰問場景)
啟動方式
依聲請或依職權
適用階段
偵查、審判訊問詰問
違反效果
詰問程序瑕疵

criminal_procedure_law_248

保護對象
一般證人(無特別保護)
啟動方式
原則公開訊問,例外才隔離
適用階段
偵查、審判訊問
違反效果
證人陳述證據能力可能受影響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犯罪被害者等の権利利益の保護を図るための刑事手続に附随する措置に関する法律 第 2 条 + 人身取引対策行動計画 2022
韓國인신매매등 방지 및 피해자보호 등에 관한 법률 (2023 施行) 제18조 신변안전조치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 64 條(證人、鑑定人、被害人保護)+ 反拐騙婦女兒童行動計畫
德國§ 68a StPO(敏感證人保護)+ § 247 StPO(被告暫離法庭)+ Gesetz zur Bekämpfung des Menschenhandels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706-58 et 706-62-2(受保護證人匿名與隔離)
美國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 22 U.S.C. § 7105 + 18 U.S.C. § 3521(Witness Security Program)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80112 制定)

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人口販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考量人口販運被害人可能因身心嚴重受創,情緒狀況不穩定等因素,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於第一項明定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訊問或詰問時,相關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二、前項得陪同在場之人如為人口販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因渠等陪同在場將會對人口販運被害人產生不利之影響,爰於第二項明定其不適用前項規定。

(1120519 全文修正)

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於調查、偵查及審理期間,應注意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人身安全,必要時應將被害人與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隔離。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司法警察名詞
  • 偵查名詞
  • 期間名詞
  • 人口販運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被告名詞
(0980112 制定)

一、考量人口販運被害人可能因身心嚴重受創,情緒狀況不穩定等因素,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於第一項明定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訊問或詰問時,相關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二、前項得陪同在場之人如為人口販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因渠等陪同在場將會對人口販運被害人產生不利之影響,爰於第二項明定其不適用前項規定。

(1120519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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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於調查、偵查及審理期間,應注意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人身安全,必要時應將被害人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