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於調查、偵查及審理期間,應注意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人身安全,必要時應將被害人與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隔離。
重點摘要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應主動注意被害人人身安全,必要時應將被害人與加害人隔離。
Q · 被害了不敢面對加害人,能不能要求隔離?
能。第 24 條明定承辦人有主動義務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4 條,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於調查、偵查及審理期間,應主動注意被害人人身安全,必要時應將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物理隔離。這是課予承辦機關的法定義務,不是被害人開口才有的恩賜。搭配第 23 條視訊或法庭外訊問,全程不需要與加害人共處同一空間。
人口販運的被害人,多半不是電影裡那種被綁架的無辜路人。更常見的是:你被仲介騙到國外(或台灣),護照被收走,每天工時 16 小時,老闆說「你欠我們的仲介費還沒還清」。某天警察破門救出你,你以為惡夢結束了。但接下來才是真正的酷刑:你要在偵查、審判中一次又一次面對那些控制過你的人。這條法律告訴你:你不用。司法警察、檢察官、法官在整個程序中有「注意你人身安全」的法定義務,必要時必須讓你和加害人物理隔離。這不是你卑微請求的恩賜,是法律強加給承辦人員的職責。很多被害人因為不知道這條,咬牙撐過了面對面的折磨,有些人因此心理崩潰,有些人因此改口讓加害人逃脫。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4 條為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之程序性規範,課予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於調查、偵查及審理全程主動注意被害人安全之法定義務,必要時應將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物理隔離,是台灣反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機制的核心防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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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需要自己開口。本條明文要求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應注意」被害人安全,這是他們的主動義務,不是被動回應。如果你不敢說,可以透過陪同你的社工、律師代為轉達。內行人提示:人口販運案件被害人通常會有社工介入(社家署有保護網絡),告訴社工你的恐懼,社工會用更專業的語言向檢察官陳述,效果比你自己說更好。
不合法。本條的用語是「應注意」、「必要時應將被害人...隔離」,這是法律課予的義務,不是純粹的裁量空間。如果承辦人員違反,你可以:1. 請求改派承辦人 2. 向上級檢察官陳情 3. 在訴訟中以「程序違法」抗辯。內行人提示:請求隔離時,務必把這個請求做成書面紀錄附在卷宗裡。沒有書面,事後就很難證明承辦人員拒絕過。
課予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主動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之義務,必要時須將被害人與加害人物理隔離,貫穿調查、偵查、審理全程。
承辦人主動評估被害人面臨的威脅來源、嚴重程度、加害人組織背景,並採取必要措施(分室訊問、視訊、屏蔽、變更等候空間等)。
由承辦的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依職權判斷,但實務上被害人、社工、律師均可提出具體事由促使其判斷。
分室訊問、視訊作證、屏蔽(單向鏡)、分樓層等候、錯開進出路線、變更開庭時間、保密住所等。
首次警詢時明確告知對加害人的恐懼、具體威脅情境、加害人組織背景,請求依本法第 24 條隔離訊問並做成書面紀錄。
由律師或社工於偵查中遞狀聲請,引用本條與第 23 條,附上被害人身心狀況評估或威脅事由說明。
刑事程序聲請不需要繳裁判費,社工陪同與法律扶助免費(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勞動部移工法扶)。
出示加害人組織背景證據(通訊記錄、共犯資料)、自身身心狀況證明(醫療報告、社工評估)、具體威脅事證(恐嚇紀錄)。
第 24 條是「保護義務原則」(要隔離),第 23 條是「執行方式」(如何隔離:法庭外、視訊、屏蔽)。兩條搭配使用。
兩者可併用。如果被害人同時是人口販運與性侵被害人(如被強制賣淫),兩法均適用,採對被害人最有利規定。
| feature | this_article | art_23 | criminal_procedure_law_248 |
|---|---|---|---|
| 保護對象 | 人口販運被害人(含疑似身分、外籍) | 人口販運被害人(限於訊問詰問場景) | 一般證人(無特別保護) |
| 啟動方式 | 承辦機關主動義務 | 依聲請或依職權 | 原則公開訊問,例外才隔離 |
| 適用階段 | 調查、偵查、審理全程 | 偵查、審判訊問詰問 | 偵查、審判訊問 |
| 違反效果 | 承辦人違反法定義務,得作為程序瑕疵抗辯 | 詰問程序瑕疵 | 證人陳述證據能力可能受影響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人口販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考量人口販運被害人可能因身心嚴重受創,情緒狀況不穩定等因素,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於第一項明定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訊問或詰問時,相關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二、前項得陪同在場之人如為人口販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因渠等陪同在場將會對人口販運被害人產生不利之影響,爰於第二項明定其不適用前項規定。
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於調查、偵查及審理期間,應注意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人身安全,必要時應將被害人與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隔離。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一、考量人口販運被害人可能因身心嚴重受創,情緒狀況不穩定等因素,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於第一項明定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訊問或詰問時,相關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二、前項得陪同在場之人如為人口販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因渠等陪同在場將會對人口販運被害人產生不利之影響,爰於第二項明定其不適用前項規定。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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