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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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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警察人員、移民管理人員、勞政人員、社政人員、醫事人員、民政人員、戶政人員、教育人員、觀光、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或其他執行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應立即通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接辦處理及採取相關保護措施。
  2. 2.前項以外之人知悉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得通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
  3. 3.前二項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人口販運防制法第9條建立雙軌通報制:醫師、警察、勞政、教育人員等十一類專業人員強制通報,一般人得通報,所有通報人身分依法保密。

Q · 看到疑似人口販運案件,到底要不要通報?通報會不會害到自己?

醫師、警察、仲介員工不通報違法,一般人通報有身分保密保護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9條,警察、移民、勞政、社政、醫事、民政、戶政、教育、觀光業、移民業務機構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等執行職務發現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應立即通報司法警察機關,無正當理由未通報者依第43條罰新臺幣6千至3萬元。一般人「得」通報。所有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建立吹哨者保護機制。

白話解讀

你以為通報疑似人口販運只是警察的事,這條會打你一巴掌。它列出一長串職業:警察、移民官、勞政、社政、醫護、戶政、教育、觀光業、移民業務、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這些人在執行職務時發現疑似案件「應立即通報」,是強制義務。如果你是急診室醫師看到傷痕可疑的外籍移工、是國中老師發現轉學生疑似被監控、是仲介公司員工發現公司在做奇怪的合約,你不通報不只是道德問題,是違反法律義務。但這條也對一般人開了一道門:第二項說「前項以外之人」也可以通報,且第三項明文保密通報人身分。也就是說,你不是上面那些職業也可以通報,且法律會保護你不被報復。

法律定性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9條規範雙軌通報制度:第1項列舉警察、醫事、勞政、社政、教育、私立仲介員工等十一類強制通報義務人,於執行職務發現疑似案件應立即通報司法警察機關;第2項開放一般人得通報;第3項明定通報人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建立吹哨者保護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急診室護理師,看到疑似案件但不確定,要通報嗎?

要。本條的關鍵字是「疑似」不是「確定」。你的職責是把懷疑說出來,後續的鑑別是司法警察的工作。如果你不確定但沒通報,事後證實是真案件,醫護人員可能面臨行政懲處。內行人提示:醫院通常有專責的社工或感染管制室能協助你完成通報程序,不必獨自承擔判斷壓力。

Q2通報後對方知道是我通報的怎麼辦?

第三項明文保密通報人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識別資訊。如果司法警察機關洩漏你的身分,可依公務員相關法規追責。實務上偵查筆錄會處理化名或代號。內行人提示:通報時主動告知「請依本法第9條第3項保密我的身分」,可以提醒接案人員注意,這比事後追究有效。

Q3我是仲介公司基層員工,通報自己公司會被開除嗎?

本條的保密規定就是為了保護你。如果公司事後因「莫名其妙」的理由解雇你,可能涉及不當解雇且有吹哨者保護的爭議空間。內行人提示:通報前先把證據存到雲端、保留所有與通報有關的紀錄(日期、通報窗口、案件代號),未來如果有勞資爭議這些都是關鍵證據。

Q4人口販運防制法第9條規定什麼?

規定強制通報義務人名單、一般人得通報、通報人身分保密三層機制,是反人口販運案件啟動的法律閘門。

Q5強制通報義務人有哪些職業?

警察、移民、勞政、社政、醫事、民政、戶政、教育、觀光業、移民業務機構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等十一類,2023 年新增私立仲介員工。

Q6什麼叫疑似人口販運案件?

不需確定為真,只要有合理懷疑(如外籍移工身上有不明傷痕且不敢開口、被沒收證件、強制連續加班等)即屬之,鑑別是司法警察的工作。

Q7通報人身分保密範圍包含什麼?

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含職稱、單位、通報時間特徵等可間接識別線索)。

Q8醫師發現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怎麼通報?

撥打 1955(勞動剝削類,多語24小時)或 113(性剝削、婦幼類),或透過醫院社工室協助;告知對方依第9條第3項保密。

Q9一般民眾發現疑似案件怎麼通報?

依第9條第2項可直接撥打 1955、113 或 110;身分依第3項保密;不需證明為真,「疑似」即可通報。

Q10通報後司法警察機關會做什麼?

依第9條第1項後段「應即接辦處理及採取相關保護措施」,並依第11條啟動被害人鑑別程序。

Q11通報時要準備什麼資料?

時間、地點、疑似被害人特徵(性別、年齡、語言、外觀)、行為人關係。主動要求依本法第9條第3項保密通報人身分。

Q121955 vs 113 vs 110 vs 165 哪個處理人口販運?

1955 勞動剝削類(外籍移工)、113 性剝削與婦幼類、110 緊急案件、165 詐騙引誘類。1955 與 113 有受過反人口販運訓練的接線人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
適用對象
服務語言
啟動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韓國「인신매매 등 방지 및 피해자 보호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8조(강제 신고 의무, 2023.7.1 시행)
德國§ 138 StGB(Nichtanzeige geplanter Straftaten, 一般刑事案件強制通報)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434-3(défaut de signalement de privation, mauvais traitements ou agressions sexuelles)
美國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Reauthorization Act (22 U.S.C. § 7102) + state-level mandatory reporting statut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980112 制定)

警察人員、移民管理人員、勞政人員、社政人員、醫事人員、民政人員、戶政人員、教育人員、觀光業及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或其他執行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應立即通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接辦處理及採取相關保護措施。   前項以外之人知悉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得通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   前二項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所稱移民管理人員,包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相關人員。所稱司法警察機關,包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防部憲兵司令部、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   二、為獲得人口販運案件情資來源,俾據以啟動相關機制,偵查犯罪,並提供被害人必要之保護及協助,爰於第一項規定各執行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之人員,於發現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即應主動通報司法警察機關;第二項則規定執行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人員以外之人知悉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得通報司法警察機關。   三、第三項明定通報人之相關身分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1120519 全文修正)

警察人員、移民管理人員、勞政人員、社政人員、醫事人員、民政人員、戶政人員、教育人員、觀光業、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或其他執行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應立即通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接辦處理及採取相關保護措施。   前項以外之人知悉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得通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   前二項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立法理由一、由於時代變遷,民眾多數透過就業服務機構或人力仲介平臺進行線上或實體場域之工作媒合,為落實民眾求職及就業安全,避免發生人口販運被害之境遇,爰於第一項增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應立即通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 名詞
  • 人口販運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法律名詞
(0980112 制定)

一、第一項所稱移民管理人員,包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相關人員。所稱司法警察機關,包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防部憲兵司令部、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   二、為獲得人口販運案件情資來源,俾據以啟動相關機制,偵查犯罪,並提供被害人必要之保護及協助,爰於第一項規定各執行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之人員,於發現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即應主動通報司法警察機關;第二項則規定執行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人員以外之人知悉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得通報司法警察機關。   三、第三項明定通報人之相關身分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1120519 全文修正)

一、由於時代變遷,民眾多數透過就業服務機構或人力仲介平臺進行線上或實體場域之工作媒合,為落實民眾求職及就業安全,避免發生人口販運被害之境遇,爰於第一項增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應立即通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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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9 條規定:「警察人員、移民管理人員、勞政人員、社政人員、醫事人員、民政人員、戶政人員、教育人員、觀光業、移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