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對於已取得工作許可之被害人,應記錄其雇主、聯絡方式、工作地點及工作性質等資料;對於疑似被害人及未取得工作許可之被害人,應告知其不得非法工作。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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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對於已取得工作許可之被害人,應記錄其雇主、聯絡方式、工作地點及工作性質等資料;對於疑似被害人及未取得工作許可之被害人,應告知其不得非法工作。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