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9

  1. 1.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機構式安置服務;安置後發現者,得暫不予機構式安置服務: 一、毒品成癮或精神狀態明顯異常。 二、經依本法第十二條指定傳染病篩檢有傳染之虞。 三、有自殺、自殘或殺人、傷人之虞。 四、經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評估有其他不宜安置服務之情形。
  2. 2.被害人或疑似被害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司法警察機關(單位)、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構)應依相關法令處理或提供適當協助。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第 9 條規定:「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機構式安置服務;安置後發現者,得暫不予機構式安置服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