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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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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或檢察官認為有必要進行去氧醣核酸比對時,應以傳票通知前條所列之人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
  2. 2.前項傳票應記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之事由。
  3. 3.受第一項傳票通知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去氧核醣核酸採樣者,法院或檢察官得拘提之並強制採樣。
  4. 4.前項拘提應用拘票,拘票應記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強制採樣之事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6條的規定: 1. 當法院或檢察官認為有必要進行去氧核醣核酸比對時,應以傳票通知相關人員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 根據此條文,法院或檢察官必須以傳票通知相關人員,告知他們需要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的原因。 2. 傳票上應詳細記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的事由。 根據此條文,傳票上必須清楚記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的原因,讓被通知的人能夠明確了解採樣的目的。 3. 如果被傳票通知的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法院或檢察官可以拘提他們並強制進行採樣。 根據此條文,如果被通知的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法院或檢察官可以拘提他們並進行強制採樣。 4. 拘提時應使用拘票,拘票上應詳細記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強制採樣的事由。 根據此條文,當進行拘提行為時,應使用拘票,並在拘票上詳細記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強制採樣的事由。這樣可以確保整個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立法沿革 2

(0880114 制定)

法院或檢察官認為有必要進行去氧核醣核酸比對時,應以傳票通知前條第一款之人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   前項傳票應記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之事由。   受第一項傳票通知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去氧核醣核酸採樣者,法院或檢察官得拘提之並強制採樣。   前項拘提應用拘票,拘票應記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強制採樣之事由。

立法理由一、明定強制採樣之程序。   二、前條第一款之人進入訴訟程序或偵查程序之性侵加害人外,其他涉嫌性侵害犯罪,經法院或檢察官認定有進行去氧核醣核酸比對必要之人,其採樣應由法院或檢察官以傳票通知其到庭;而前條之人如拒絕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者,檢察官得核發拘票拘提之並強制採樣,爰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規範傳票及拘票之程式。

(1001214 修正)

法院或檢察官認為有必要進行去氧核醣核酸比對時,應以傳票通知前條所列之人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   前項傳票應記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之事由。   受第一項傳票通知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去氧核醣核酸採樣者,法院或檢察官得拘提之並強制採樣。   前項拘提應用拘票,拘票應記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強制採樣之事由。

立法理由配合第五條之修正,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0880114 制定)

一、明定強制採樣之程序。   二、前條第一款之人進入訴訟程序或偵查程序之性侵加害人外,其他涉嫌性侵害犯罪,經法院或檢察官認定有進行去氧核醣核酸比對必要之人,其採樣應由法院或檢察官以傳票通知其到庭;而前條之人如拒絕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者,檢察官得核發拘票拘提之並強制採樣,爰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規範傳票及拘票之程式。

(1001214 修正)

配合第五條之修正,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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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 6 條規定:「法院或檢察官認為有必要進行去氧核醣核酸比對時,應以傳票通知前條所列之人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前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