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 6 條
- 1.法院或檢察官認為有必要進行去氧核醣核酸比對時,應以傳票通知前條所列之人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
- 2.前項傳票應記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之事由。
- 3.受第一項傳票通知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去氧核醣核酸採樣者,法院或檢察官得拘提之並強制採樣。
- 4.前項拘提應用拘票,拘票應記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強制採樣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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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6條的規定: 1. 當法院或檢察官認為有必要進行去氧核醣核酸比對時,應以傳票通知相關人員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 根據此條文,法院或檢察官必須以傳票通知相關人員,告知他們需要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的原因。 2. 傳票上應詳細記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的事由。 根據此條文,傳票上必須清楚記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的原因,讓被通知的人能夠明確了解採樣的目的。 3. 如果被傳票通知的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法院或檢察官可以拘提他們並強制進行採樣。 根據此條文,如果被通知的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法院或檢察官可以拘提他們並進行強制採樣。 4. 拘提時應使用拘票,拘票上應詳細記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強制採樣的事由。 根據此條文,當進行拘提行為時,應使用拘票,並在拘票上詳細記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強制採樣的事由。這樣可以確保整個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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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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