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院或檢察官認為有必要進行去氧核醣核酸比對時,應以傳票通知前條所列之人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
- 前項傳票應記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之事由。
- 受第一項傳票通知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去氧核醣核酸採樣者,法院或檢察官得拘提之並強制採樣。
- 前項拘提應用拘票,拘票應記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強制採樣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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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ank09
10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要用傳票而不是通知書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