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司法警察機關依第五條實施去氧醣核酸強制採樣前,應以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2. 前項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 一、被採樣人之姓名或足資識別之特徵、性別、年齡及住所居所。 二、案由及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3. 前項之通知書,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