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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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7條的規定,司法警察機關在進行去氧核醣核酸強制採樣之前,需要通過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如果經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司法警察機關可以向檢察官報請核發拘票。通知書應當記載被採樣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案由以及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的事由,應到場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則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通知書的發放準用刑事訴訟法第79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關於通知書的發放通常是由檢察官負責。檢察官可以發給被告或其代表人通知書,通知被告出庭或提供說明。通知書包含案由、時間和地點等相關事項,是一種正式文件。在本案中,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7條中提到的通知書的發放,可以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進行程序。
立法沿革 2 版
(0880114 制定)
司法警察機關偵察性犯罪或重大暴力犯罪時,應以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接受去氧核醣核酸之採樣。 前項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 一、被採樣人之姓名或足資識別之特徵、性別、年齡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及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之通知書,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例係針對性侵害犯罪人之具有犯罪習慣,為有效防止性侵害犯罪,提升犯罪偵查之效能,司法警察機關偵查性侵害犯罪或重大暴力犯罪認有必要時,自得以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接受去氧核醣核酸之採樣、比對,犯罪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司法警察機關得報請檢察官核發許可票,於檢察官認有採樣之必要時,對犯罪嫌疑人強制採樣。 二、為符合程序正義的要求,爰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及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對於通知書及許可票之程式加以規範,而為本條第二、三項之規定。
(1001214 修正)
司法警察機關依第五條實施去氧核醣核酸強制採樣前,應以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 一、被採樣人之姓名或足資識別之特徵、性別、年齡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及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之通知書,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配合第五條之修正,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於後段增列原條文第二項第四款之法律效果,以資明確。
- 司法警察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核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合法通知名詞
- 拘票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案由名詞
- 第七十九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79 條條文
-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 5 條條文
一、本條例係針對性侵害犯罪人之具有犯罪習慣,為有效防止性侵害犯罪,提升犯罪偵查之效能,司法警察機關偵查性侵害犯罪或重大暴力犯罪認有必要時,自得以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接受去氧核醣核酸之採樣、比對,犯罪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司法警察機關得報請檢察官核發許可票,於檢察官認有採樣之必要時,對犯罪嫌疑人強制採樣。 二、為符合程序正義的要求,爰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及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對於通知書及許可票之程式加以規範,而為本條第二、三項之規定。
配合第五條之修正,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於後段增列原條文第二項第四款之法律效果,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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