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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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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指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刑事局)為專責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該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根據該條例第4條的規定,指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刑事局)為去氧核醣核酸採樣工作的專責單位。這表示刑事局負有執行該條例中與去氧核醣核酸採樣相關事項的職責,並在這一方面擁有專門的權限和責任。具體的例子可以參考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相關的案件和實務,該資料可參考最新的法律文件和相關的行政規章。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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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指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刑事局)為專責單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