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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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司法警察機關,指下列各款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一、內政部警政署。 二、內政部移民署。 三、法務部調查局。 四、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五、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 七、其他同級以上之司法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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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的规定,所谓司法警察机关指下列各款机关及其所属机关: 一、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下设机构,负责全国警察行政事务,统一指挥、监督全国警察机关,执行警察任务。 二、內政部移民署:內政部下设的机构,主要负责入出国及移民事务,规范移民事务,落实移民辅导。 三、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下设机构,负责调查犯罪、保护人民安全和公民的权益。 四、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下设机构,负责军事警察事务,维护军纪和战备安全。 五、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洋委員會下设机构,主要负责海上巡逻、打击海上犯罪等海警工作。 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各直辖市、县(市)政府下设的警察机构,负责当地的警务工作。 七、其他同级以上的司法警察机关:除上述机关之外,还包括其他同级及以上的司法警察机关。 以上所述根据《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的规定,来源于最新的相关法规。
- 司法警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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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