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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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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條例
第五條
所定情形之
少年
被告
,應接受去氧
核
醣核酸之強制採樣。
法院或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對少年被告進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時,得指揮
司法警察
機關執行之。
司法警察機關接獲法院處理少年事件裁定書後,如少年被告有第一項情形,應依本條例
第七條
規定以
通知書
通知少年被告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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