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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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律,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的內容如下: 1. 有本條例第五條所定情形之少年被告,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之強制採樣。 根據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當少年被告涉及特定情形時(例如涉及嚴重犯罪),他們應該被強制進行去氧核醣核酸(即DNA)的採樣。 2. 法院或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對少年被告進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時,得指揮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之。 當法院或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對少年被告進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時,他們有權指揮司法警察機關執行這項工作。 3. 司法警察機關接獲法院處理少年事件裁定書後,如少年被告有第一項情形,應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以通知書通知少年被告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 當司法警察機關接獲法院處理少年事件裁定書後,如果少年被告符合第一項所述情形,他們應依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以通知書通知少年被告接受去氧核醣核酸的採樣。 參考資料: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2018年3月6日生效
- 第五條條文
- 少年名詞
- 被告名詞
- 核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通知書名詞
-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 5 條條文
-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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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