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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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新住民與其子女及家庭照顧輔導服務、人力資源培訓及發展、無障礙語言環境,建構多元文化社會,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依新住民基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特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三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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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條規定了設立新住民發展基金的目的和依據,該基金旨在協助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以下簡稱新住民)適應臺灣社會,並推動整體新住民與其子女及家庭照顧輔導服務,人力資源培訓及發展,建構多元文化社會,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根據預算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本辦法被制定出來。具體制定和執行該辦法的內容和程序,可以參考有關預算法的相關條文和相關指導文件。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預算法 第 21 條條文
- 新住民基本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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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