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第 2 條
- 1.本標準所稱警察勤務裝備機具,指本條例第七條之勤務執行機構實際從事本條例第十一條各項警察勤務所需使用之防護型、蒐證型、通訊型及警械等裝備機具。
- 2.前項之裝備機具應由勤務執行機構指定專人妥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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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第 2 條,警察勤務裝備機具是指從事警察勤務所需使用的防護型、蒐證型、通訊型以及警械等裝備機具。這些裝備機具應由勤務執行機構指定專人來進行妥善管理。以最新的資料為例,根據《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警察勤務裝備機具包含了防護型應勤裝備,如防護型噴霧器。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警察人員在必要範圍內才能使用防護型噴霧器,主要用於制止或排除現行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構成危害的行為。警察人員在噴霧之前應口頭警告對方,並應當注意避免造成對方其他傷害。而使用噴霧器的原因消失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如果警察人員輕率或濫用噴霧器,就不符合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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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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