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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標準所稱警察勤務裝備機具,指本條例第七條之勤務執行機構實際從事本條例第十一條各項警察勤務所需使用之防護型、蒐證型、通訊型及警械等裝備機具。
  2. 前項之裝備機具應由勤務執行機構指定專人妥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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