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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第 3 條

防護型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 一、背心式防彈衣:每人配發一件。 二、防彈頭盔:每二人配發一頂。 三、反光背心:每人配發一件。 四、手電筒:每人配發一具。 五、防護型噴霧器:每人配發一瓶。 六、警笛:每人配發一個。 七、防割手套:每人配發一雙。 八、戰術臂盾:每輛巡邏車配發二個,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一個。 九、防暴鋼叉: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一枝。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或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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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第 3 條,防護型裝備機具的配備項目包括背心式防彈衣、防彈頭盔、反光背心、手電筒、防護型噴霧器和警笛。每人應配發一件背心式防彈衣、一頂防彈頭盔、一件反光背心、一具手電筒、一瓶防護型噴霧器和一個警笛。 舉例來說,根據防護型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的規定,當警察執行職務時遇到需要使用防護型噴霧器的情況時,每位警察應該配備一瓶防護型噴霧器。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具備必要的自我防護裝備,保護他們的安全和執法的效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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