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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第 6 條

  1. 1.警械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 一、警棍(含破窗尾蓋):每人配發一枝。 二、警槍:每人配發一把。 三、電氣警棍(棒)(電擊器):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三枝。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或減少。 四、警銬:每人配發一付。 五、防暴網: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一枝。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或減少。
  2. 2.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裝備機具需減少配備者,應陳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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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警械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第 6 條規定了警察勤務裝備機具的配備內容。根據該條,每位警察人員應配發警棍(含破窗尾蓋)、警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警銬和防暴網。 警棍每人配發一枝。 警槍每人配發一把。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三枝。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或減少。 警銬每人配發一付。 防暴網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一枝。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或減少。 至於電氣警棍(棒)(電擊器)和防暴網的配備數量,根據地區治安狀況的需要,可進行增減。如果需要減少配備數量,必須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核定。 參考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2014 年 12 月 24 日修正)至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62&ctNode=298&mp=2,最後瀏覽日期:2021 年 12 月 15 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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