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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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警械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第 6 條規定了警察勤務裝備機具的配備內容。根據該條,每位警察人員應配發警棍(含破窗尾蓋)、警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警銬和防暴網。 警棍每人配發一枝。 警槍每人配發一把。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三枝。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或減少。 警銬每人配發一付。 防暴網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一枝。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或減少。 至於電氣警棍(棒)(電擊器)和防暴網的配備數量,根據地區治安狀況的需要,可進行增減。如果需要減少配備數量,必須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核定。 參考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2014 年 12 月 24 日修正)至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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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