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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警械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 一、警棍(含破窗尾蓋):每人配發一枝。 二、警槍:每人配發一把。 三、電氣警棍(棒)(電擊器):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三枝。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或減少。 四、警銬:每人配發一付。 五、防暴網: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一枝。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或減少。
  2. 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裝備機具需減少配備者,應陳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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