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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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 11 條,警政機關應針對提供足以危害少年身心健康不法資訊、物質之場所及網域,加強巡邏、臨檢等各項勤務,並配合教育、社政相關機關(構)執行校外聯合巡察等預防及保護措施。 根據台灣《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警政機關應針對提供足以危害少年身心健康不法資訊、物質之場所及網域加強巡邏、臨檢等各項勤務,並配合教育、社政相關機關(構)執行校外聯合巡察等預防及保護措施。 根據司法院最新公布的判決書,這項法條的重點是警政機關需要加強對提供不法資訊、物質的場所和網域進行巡邏和臨檢。這包括了針對可能危害到少年身心健康的場所,例如成人影片店、賭場、毒品交易場所等的巡邏和臨檢。警政機關應該與教育部、社會政策相關機構合作,共同執行校外聯合巡察等預防和保護措施。 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少年的身心健康,避免他們受到不良資訊和物質的影響。警政機關應該積極參與預防和保護工作,對於可能提供不法資訊和物質的場所進行監督和執法活動。此外,警政機關還應該與教育和社會政策相關機構合作,共同開展學校周邊的聯合巡察工作,加強對學生的保護。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家店鋪或網站被發現提供未成年人不法的資訊或物品,警政機關應該加強巡邏和臨檢,確保該處的運作符合法律要求。同時,他們應該與教育部、社會政策相關機構合作,根據需要進行校外聯合巡察,確保學校周邊環境對學生的身心健康沒有不良影響。
- 少年名詞
- 臨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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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