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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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應積極從事偏差行為原因等問題研究、籌編預防少年偏差行為之經費及人力,並進行工作人員專業講習及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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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17條的規定,各級政府應積極進行偏差行為原因等問題的研究,籌編預防少年偏差行為的經費和人力,並進行工作人員的專業講習和培訓。 根據資料中的內容,該條規定了政府在預防少年偏差行為方面的責任和措施。政府應該從事偏差行為原因等問題的研究,了解造成少年偏差行為的主要原因,並依此籌編相應的經費和人力資源。此外,政府也應該進行工作人員的專業講習和培訓,提高他們處理少年偏差行為案件的專業能力。 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強調政府在預防少年偏差行為方面的重要角色,並鼓勵政府投入適當的資源和培訓來解決這個問題。政府的積極參與可以幫助提前發現和解決少年偏差行為,並促進少年的健康發展。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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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