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滿十二歲之人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預防及輔導準用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前條規定。但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二項有關少年輔導委員會事項,不在準用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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