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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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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二歲之人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預防及輔導準用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前條規定。但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二項有關少年輔導委員會事項,不在準用之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18條,未滿十二歲的人若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則其預防及輔導會受到該法規的相關條款的適用。根據該法第四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將適用於該未滿十二歲的人的預防及輔導措施。然而,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二項有關少年輔導委員會的事項則不在這些適用範圍之內。這表示該未滿十二歲的人將接受相對應的預防及輔導措施,以幫助其改善偏差行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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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 18 條規定:「未滿十二歲之人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預防及輔導準用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