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總局為業務需要,得由各組室召開專案工作檢討會,由總局長主持,副總局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本總局轄屬各地區巡防局局長、機動查緝隊長、岸巡總、大隊長、訓練大(中)隊長、特勤隊隊長出席,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或其他機關人員列席。
根據給定的法規,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辦事細則第 28 條規定,本總局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召開專案工作檢討會議。該會議由總局長主持,副總局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本總局轄屬各地區巡防局局長、機動查緝隊長、岸巡總、大隊長、訓練大(中)隊長、特勤隊隊長必須出席,必要時還可以指定其他相關人員或其他機關人員列席。 為了進一步釐清該條規定的含義和應用情況,可以參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辦事細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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