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海岸巡防機關 (以下簡稱巡防機關) 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執行查緝走私、法入出國及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逮捕拘禁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 第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