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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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 (以下簡稱巡防機關) 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逮捕及拘禁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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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第 3 條規定,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遇到以下情況之一時可以使用警棍制止: 一、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逮捕及拘禁等需要使用強制力執行的情況。 範例: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在執行任務時,碰到涉嫌走私的嫌犯,可以使用警棍制止其逃跑。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時遭受威脅的情況。 範例: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遇到暴力犯罪份子對其進行攻擊,可以使用警棍制止對方的攻擊行為。 三、出現國家安全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並認為使用警棍制止是適當的情況下。 範例: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有人在船上攜帶違禁品,並對執法人員展開攻擊,為了制止對方的行為並保護自身安全,可以使用警棍。 以上就是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第 3 條的解釋及相關範例。
- 查緝名詞
- 非名詞
- 偵查名詞
- 搜索名詞
- 扣押名詞
- 拘提名詞
- 逮捕名詞
- 拘禁名詞
- 法令名詞
- 脅迫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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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