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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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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訓練完畢後,訓練機構應將訓練成績列冊報請海巡署備查;訓練成績及格者,由海巡署發給證書,成績不及格或退訓者,列入個人考績參考。
  2. 2.海岸巡防機關人員曾參加本辦法以外之訓練及格,其訓練課程內容經海巡署認定與本辦法所定課目與時數相當者,得視同依本辦法接受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完畢,由海巡署發給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第10條的兩項內容可以解釋如下: 1. 訓練機構必須將訓練成績報請海巡署審查,成績及格的人將由海巡署發給證書,而成績不及格或提前退訓的人則在個人考績參考中被記錄。 範例資料:根據「海巡署人員培訓實施綱要」,訓練機構應依據該綱要所規範的評核方式,對受訓人員的表現進行評分。成績及格者可以取得專長訓練的證書,該證書可以作為被選拔或升遷的參考依據。 2. 如果海岸巡防機關人員曾經參加非本辦法所定的訓練課程且及格,而其訓練課程的內容與本辦法所規定的課目和時數相當,則可以被視為已經完成司法警察專長訓練,並由海巡署發給證書。 範例資料:根據「海巡署人員培訓實施綱要」,如果海巡署人員曾經參加其他機構或組織所提供的相關培訓課程,且該課程的內容和時數與司法警察專長訓練相當,則其可以申請海巡署的認定,並憑相應的文件獲得專長訓練的證書。這樣的證書可以作為其在司法警察專長領域中的專業能力的證明。

  • 司法警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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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第 10 條規定:「訓練完畢後,訓練機構應將訓練成績列冊報請海巡署備查;訓練成績及格者,由海巡署發給證書,成績不及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