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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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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得准予重訓,以一次為限: 一、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二、曾依第八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退訓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第11條,受訓人員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可以准予重訓,但僅限一次: 1. 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2. 曾根據該辦法第8條第1款或第2款的規定退訓者。 例如,如果一位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的成績表現不佳,未及格,則可以獲准進行一次重訓。又或者,如果一位受訓人員曾經根據該辦法第8條第1款或第2款的規定退訓,那麼他也可以獲准進行一次重訓。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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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第 11 條規定:「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得准予重訓,以一次為限: 一、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二、曾依第八條第一款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