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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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得准予重訓,以一次為限: 一、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二、曾依第八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退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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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第11條,受訓人員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可以准予重訓,但僅限一次: 1. 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2. 曾根據該辦法第8條第1款或第2款的規定退訓者。 例如,如果一位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的成績表現不佳,未及格,則可以獲准進行一次重訓。又或者,如果一位受訓人員曾經根據該辦法第8條第1款或第2款的規定退訓,那麼他也可以獲准進行一次重訓。
- 第八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條文
-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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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